這個理賠爭點是:沒有骨折卻使用了石膏,所以理賠科不願意賠償石膏的費用,約7000多。
處理過程:
1.夥伴一開始已經打電話跟理賠科爭取多次,對方態度消極,認為沒骨折就是不能賠。
2.診斷證明沒有寫明使用石膏的原因,只寫了挫傷,客戶在回診時,請醫生載明使用石膏的
原因,醫生只在原本診斷上補上「要用石膏」仍然沒寫明原因。
3.客戶覺得麻煩,不想處理,認為不能賠就算了。
4. 3/12協助送出內部聯繫函
5. 3/23理賠科回覆願意協助處理
6. 4/8撥款
在這一個理賠的協助上,思考了幾個問題:
1)客戶本身並非醫療相關背景,在業務員不斷追問,到底為什麼要使用石膏,而產生了不
耐煩的情緒。
2)已經再次請醫生載明必須使用石膏,業務員仍然回覆,保險公司無法接受,會讓客戶對
於請領理賠有非常負面的印象。
3)在資訊有限的情況下,我們首先要明白,到底石膏是用於什麼樣的情況呢?通常我們看
到石膏,第一個聯想就是骨折,但除了骨折外,還能在醫療上對客戶有什麼幫助呢?
使用石膏之目的: (一)、於骨折痊癒期間提供支持、及斷骨復位後的保護作用。 (二)、手術後復原期間之患肢固定。 (三)、預防或矯正畸形(如脊椎骨側彎或關節炎) (四)、在疾病過程中,讓患肢休息,促進骨頭癒合。 (五)、早期支持、承受體重。 (六)、肌腱及韌帶扭傷後固定作用 (七)、給予受傷部位支持及固定。
從前開可知,石膏亦可用於挫傷時固定傷口,避免傷口之撕裂,在醫生的專業建議之下,對於傷口之治療有一定效果。在本次理賠中,醫師也於診斷證明上,清楚載明保戶此次挫傷需要使用石膏,對照xx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中,第三條所載「…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 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本次之診斷皆出於專業醫師之判斷,且石膏的使用,亦未於除外條款中排除,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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