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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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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回答錯誤資訊挨告|保險解析度

保險業務員回答錯誤資訊

阿度和保險公司訂立了一張壽險契約,並約定小析為身故受益人。因疏於繳費導致保單停效,但在停效6個月內,即口頭向保險業務員申請復效,業務員卻以阿度曾經申請過理賠來拒絕辦理復效,阿度誤信業務員提供的錯誤訊息,而未辦理復效,不久後阿度不幸罹患癌症而身故。小析憤而提告業務員,並要求保險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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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度和保險公司訂立了一張壽險契約,並約定小析為身故受益人。因疏於繳費導致保單停效,但在停效6個月內,即口頭向保險業務員申請復效,業務員卻以阿度曾經申請過理賠來拒絕辦理復效,阿度誤信業務員提供的錯誤訊息,而未辦理復效,不久後阿度不幸罹患癌症而身故。小析憤而提告業務員,並要求保險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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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讀這個案例事實時,如果是站在要保人的角度思考,將會掉入另一個陷阱中,因為要保人已經身故,該案是由受益人提告,我們應該要先思考2個問題:一、受益人是何種權利/利益遭受侵害? 二、業務員的行為與受益人遭受的損害間,       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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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案中,求償金額高達300萬,在通常情形下業務員較難獨力承擔如此高額的賠償金額,所以訴訟的重點應該著重於「如何讓保險公司連帶負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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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民法188要求 保險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想用民法188要求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提是業務員的行為必須先符合民法184侵權行為的要件,才可以進而以民法188要求保險公司連帶負責,應先分析『受益人』何種權利/利益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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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主張其「受益權」受到侵害,依民法184一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業務員)告知不實之復效要件,致要保人未能完成復效,嗣於被保險人死亡,發生保險事故時,無法依約請領保險理賠金300萬元,核業務員前開錯誤告知復效手續之行為,顯有過失,致受益人受有損害,受益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業務員賠償,於法有據。」該案法官並未針對受益人何種權益遭受損害做出進一步的討論,但受益權真的是「民法184一項前段」所要保護的客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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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沒有提供正確的復效資訊,導致要保人誤信而沒有完成復效,以至於受益人無法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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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 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第一項所稱保險 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三、轉 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 攬之行為。保險業務員對於保單條款之解釋亦屬保險招攬之行為,本就應該提供正確資訊及服務,解釋保單條款關於復效要件時,自應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公司內部流程,提供原告正確諮詢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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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損害,是否因業務員之行為所致?該案是以受益人的身分起訴,要保人在生前所遭受的損害僅是該案之因果歷程,其審查的重點只是為了證明受益人之損害,是因業務員之侵害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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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並未授權業務員代為辦理復效事宜,可否依民法188要求保險公司連帶負責?「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言,縱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高雄地方法院99,保險,4只要客觀上,業務員的行為可以認定與執行的職務有關,保險公司即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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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不是民法184一項前段所要保護的客體!!受益權在事故發生前僅為「期待利益」,並非民法184所要保護的客體。保險事故發生以後,受益權已經確定,然受益權在民法應屬於「債權」,不是184一項前段所保護的「權利」。如果沒辦法以民法184一項前段主張,又該如何協助客戶爭取最佳利益?歡迎鎖定林飛白老師推出的保險法律系列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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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法官雖然做出有利受益人的判決,很可惜的是沒有清楚說明受益人何種權益遭受損害。  民法184有3種獨立的請求權基礎,應一一審查達成的要件,才可以在不同個案的基礎下,保護客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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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於篇幅,這個案件還有許多值得好好思考的地方,大家可以一起動動腦~一、「口頭」復效可以發生效力嗎?  二、保險法116在新法與舊法上的適用爭     議為何?  三、若業務員並非回答錯誤資訊,而是代     為辦理復效後,忘了將復效申請書送     出,也是相同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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