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保費的功能是,當我們達豁免條件(依各家條款約定)後,不需要再繳交保費,而可持續享有保障。』
以上這段話,通常是業務員說明規劃內容或是保險公司商品訓練時,會聽到的內容。看似沒什麼毛病,但卻常常引發誤會。
規劃豁免時應注意事項:
一、豁免條件
各家保險商品設計不同,須依條款約定。所以當我們幫保單加上豁免功能
時,必須要先知道豁免條件,常見豁免條件有重大疾病豁免、1~6級殘豁
免、1~8級殘豁免...等,規劃時都應請業務員出示條款並說明清楚,
尤其是重大疾病的豁免條件中,須符合條款約定的狀態,更要特別注意避免
爭議。
二、險種豁免範圍
除了「豁免條件」外,也要注意整張保單中是否所有險種的豁免條件皆相同?
有些主約本身即含有豁免保費的功能,若再額外附加豁免保費,僅豁免附約
部分;但也有一些保險公司的主約雖然內含豁免保費的功能,仍可再附加一
次豁免保費,產生「雙豁免」的效果,一個豁免可以豁免掉應繳保費,另一
個豁免則可以當成生存金領回,但當然也會反映在保費上,可依預算選擇。
三、豁免時期
通常規劃保單時,會將豁免保費設定與主約相同的年期,假設主約20年,
則豁免期間最高亦為20年,假設繳費2年後豁免,則豁免至主約20年期
滿,但現行保單規劃,定期醫療已成為主軸,常產生的疑慮是,當20年豁
免結束了,定期醫療該怎麼辦?大多豁免險種的設定下,若豁免時期結束
了,附約則需繼續繳費,才可維持險種效力。只要少數豁免險種,可以直接
豁免至附約險種期滿。
豁免的設計,其實就是為了避免當生病或受傷達豁免條件時,影響了繳費能力,使得我們正需要保險的保護,卻因無力繳交保費而停效,或被迫終止,讓我們的保險更保險,在規劃保單時,千萬不能因為覺得買個安心即好,而忽略了條款約定內容,到我們真的需要用到了,只能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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