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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要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嗎?|保險解析度

業務員來電詢問: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要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嗎?|保險解析度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要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嗎?|保險解析度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要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嗎?|保險解析度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甲先生,並指定受益人為妻子乙和妹妹丙,分配方式採用均分

若甲和乙因出國旅遊墜機同時身故,此時甲的身故保險金,應該如何分配?

一、原本乙應得之50%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甲之遺產?

二、原本乙應得之50%保險金,應分配給丙?


(一)條款無約定之情形


在保險法第121條第二項中有規定:「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在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情形下,應該要將身故保險金作為甲之遺產,雖然保險法第121條所指的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而喪失受益權之情形,與此處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導致乙喪失受益權,應該可以作相同的解釋。


為什麼在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下,不直接將保險金給予其他受益人,而要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呢?


如果在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已經清楚指定受益人,並約定好分配的方式,在沒有疑義的情形下,應該要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依照契約約定的方式給付保險金,不該再任意變動。


假設:甲和乙育有一子,因為孩子年幼,所以在指定受益人時,只寫上妻子乙,是為了預防自己遭遇不測時,可以將一部分的保險金用來照顧妻子及小孩,但因為甲和乙同時身故,導致所有的保險金皆分配予妹妹丙,似乎背離了甲一開始規劃之本意,為避免糾紛可以在保險契約中約定分配方式。


(二)條款有約定之情形


現行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第16條第2項後段約定:「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之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依照示範條款之約定,若其中一個受益人喪失了受益權,應該將其原本應得之保險金,依原約定的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可以減少前述爭議。

但示範條款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僅有行政指導之作用,仍須依照各保險公司所擬定的契約條款為主。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要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嗎?|保險解析度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要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嗎?|保險解析度

透過條款來約定受益人,可能有以下兩種情形:

A公司: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且有其他受益人時,其原本應得的保險金,則由其他受益人,依原約定比例分配。以本案來說,則是將乙應得的保險金分配予丙。


B公司: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且有其他受益人時,其原本應得的保險金,則透過條款約定給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當保險金透過條款之方式約定給法定繼承人,就不能認定成未指定受益人,而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



結論

目前保險公司所銷售的壽險保單,大多都採用了示範條款的內容,約定當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時,將其應得之保險金依原約定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若契約條款中未明確約定,仍有可能使保險金變成被保險人之遺產。


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除非契約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或是強制規定,否則皆應以契約約定為主,在處理爭議前,要記得先確認條款的內容喔!


轉貼請標明出處

圖文:保險解析度 - 硯涵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要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嗎?|保險解析度

參考書籍:

葉啟洲教授 保險法 第七版

葉啟洲教授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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