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Chang2021年8月1日「續」90天與14天的戰爭。早期保險契約規定出院90天後再次住院才能算第二次住院|保險解析度 這樣的類似個案其實處理難度很高,早期的保單在擬定條款時,尚無「示範條款」得作為參考依據,全憑保險公司擬定條款內容,在用詞上容易產生爭議,內容也可能有許多不公平之處。 但基於契約嚴守原則,在不違反強行規定之情形下,條款即為當事人雙方之法律,應受到拘束,
Karen Chang2021年4月19日保險理賠爭議:住院次數計算~90天與14天的戰爭|保險解析度被保險人因為高紅血球增生症,必須每個月住院打針,一劑即高達10幾萬元,向保險公司提出醫療實支實付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告知,限額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