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Chang2020年11月14日催告送錯地址,保險人判賠400多萬!保險法§116第二項規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雖未以住所為限,但系爭契約中卻約定,催告應送達保險人知最後「住所」,因此法院認為,保險人未將催告送達要保人「最後住所」,催告不生效力...
Karen Chang2020年10月9日復效可以約定觀察期嗎?家人忙著照顧癌末的父親,因一時疏忽而忘記替父親繳保費,以致保單停效,經發現後立刻於停效半年內辦理復效並補齊保險費,不久後父親去世,保險公司卻說父親是在觀察期間內身故,請問這樣的拒賠合理嗎?
Karen Chang2020年10月3日出院攜出藥物之爭議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於住院期間使用之藥物,屬於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約定之「醫師指示用藥」,因此於住院期間經醫生指示使用之藥物,保險公司應負給付之責,但出院加開藥物,讓患者自行回家服用,是否屬於實支實付的給付範圍呢?於評議及判決中見解不一。
Karen Chang2020年8月18日牙齒理賠用內規限制金額合理嗎?因為意外撞斷牙齒,前往牙科施作假牙,這樣的故事在我們周遭生活中常常遇到,當我們有購買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前往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說,我們一顆牙齒的上限是5000元,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